晉9月1日調整水資源費征收范圍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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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9月1日調整水資源費征收范圍和標準
為加強水資源保護,促進節約用水,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經山西省政府同意,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聯合發文,從9月1日起,山西省將正式調整水資源費征收范圍和標準。
此次調整水資源費征收范圍和標準的最大特點是范圍擴大,標準提高。范圍由原來的自備水源擴大到包括水利工程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在內的所有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對農業生產及水利工程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供居民生活用水暫緩征收水資源費。標準是自備水源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別由原來的每立方米0.25元和0.50元提高到0.50元和1.00元,地下水超采區由每立方米0.60元提高到1.20元;水利工程、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分別征收0.25元和0.50元,地下水超采區為每立方米0.60元;水力發電用水按發電量每千瓦時0.005元計征水資源費。
規定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企業及特殊行業等取水實行差別水資源費政策,對超出用水定額的水量部分,實行累進加收水資源費制度。